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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119/2021-0016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瓯江口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1-08-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文号 温瓯集〔2021〕81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灵昆街道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11 15:36 来源:温州瓯江口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有关单位:

《灵昆街道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16日

灵昆街道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

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保障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工作,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2020〕7号)、《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政令〔2017〕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1号)、《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房屋征收补偿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温瓯集〔2017〕71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项目名称

灵昆街道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征地房屋补偿范围

灵霓线以南、雁鸣路以西涉及叶先村、王相村、海思村、沙塘村、北段村、周宅村、九村村、双昆村、上岩头村等9个村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保留部分公建、新(改、扩)建和特殊建筑,具体以公布的红线范围为准。

三、房屋征收机构和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机构: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灵昆街道办事处。

四、征地房屋补偿时间(王相村、叶先村、九村村)

(一)提前签约截止日:2021年10月31日。

(二)签约截止日:2021年11月30日。

(三)腾空截止日:以管委会确定的时间为准。

其它6个村征地补偿时间另行公布。

五、征地房屋补偿主要原则

(一)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就房屋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等补偿方式进行选择。收到腾空通知,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腾空的,予以兑现补偿。

(二)合法房屋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及其它合法产权凭证记载的内容为准。未登记房屋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的(以下简称视为合法建筑)以认定面积为准。

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三)未登记房屋由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灵昆街道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成员单位包括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江口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灵昆街道等单位,认定标准参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政令〔2017〕1号)、《关于瓯江口新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瓯新〔2013〕39号)以及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四)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简称旧房,指合法房屋及视为合法建筑,下同)货币补偿包括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下同)的价值补偿、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

合法房屋的价值补偿包括合法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所有权人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推荐评估机构并告知之日起10日内协商选定,协商时间为10日之内。协商不成的,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候选名单中通过投票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公证部门进行现场公证。

(七)合法房屋的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简称新房即安置房)价值的评估以《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房屋所有权人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房屋所有权人选择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新房为期房的,其中建设多层建筑作为新房的,房屋所有权人的标准过渡期为24个月;建设高层建筑作为新房的,房屋所有权人的标准过渡期为36个月。

(九)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对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和构筑物补偿时,选择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的,应当扣减5.4万元/亩的安置补助费。

六、住宅安置与补偿规定

(一)房票安置

房票是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集体除外,下同)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范围内政府商定商品房,是在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基础上新增的一种补偿方式。房票分为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方式量化权益和产权调换方式量化权益两种(具体计算方式见附件一)。

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房屋根据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包括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量化的权益金额和房票安置奖励金额,被征收户按提前签约时间签订补偿协议、按期腾空搬迁方可享受奖励。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方式量化权益的,按权益值的15%给予房票安置奖励;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量化权益的,按权益值的5%给予房票安置奖励。房票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4个月,可选择限期使用、结余变现等多种方式使用。

房票购房后剩余部分,被征收人若是选择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方式量化房票权益的,扣除相应房票奖励金额予以变现;被征收人若是选择产权调换方式量化权益的,房票购房后剩余部分扣除相应房票奖励金额后,以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标准,按比例折算变现。房票在有效期内未使用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的,该房票票面金额作废,以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的标准予以补偿。有效期内,房票变现金额按商业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指导利率LPR计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相关规定一次性发放利息。

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可申请提前支取装修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入户丈量奖励、提前腾空签约奖励、违法建筑清障费等补偿费用,但支取部分不列入房票权益、不享受房票安置奖励。

房票具体使用规则、计算方式等按照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房票实施相关规定执行。

(二)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

市场化安置是指在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范围内征收住宅(或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下同),被征收人(或房屋所有权人,下同)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签订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协议、按期腾空搬迁,并自行通过市场解决住房,实施单位给以购房奖励和补助、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1.货币补偿金额

(1)旧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旧房比准价基础上结合相关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2)旧房比准价由实施单位按规定委托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确定的估价时点,参照周边相同区块同类住宅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3)房屋所有权人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确定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旧房比准价,结合旧房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及其装饰装修和附属物(包干部分除外,下同)评估确定。

(4)被征收人符合产权调换“一三落地”政策规定,按政策可选择以合法房屋基底面积一至三倍确定应安置面积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用房比准价,结合被征收住宅用房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及其装饰装修和附属物,以及“空翻”部分面积的货币补偿金额评估确定。

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的货币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用房比准价减去综合政策内增购价评估确定的货币补偿单价乘以“空翻”部分面积予以计算。

2.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在提前签约截止日前签订协议并按期腾空的,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合法房屋(含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下同)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和“空翻”部分面积的货币补偿)15%的奖励。

3.购房补助

(1)购房补助条件。被征收人在提前签约截止日前签订协议并按期腾空的,给予购房补助。在提前签约截止日后签订协议的,不给予购房补助。

(2)购房补助标准。按照货币补偿总额(含合法房屋价值、装饰装修、房屋附属物补偿、“空翻”部分面积补偿、合法房屋价值15%的奖励)的10%予以购房补助。

4.货币补偿款领取

实施单位应当自签订补偿协议、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款。同时,实施单位应提供补偿协议、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向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

5.购房税收优惠

房屋所有权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现房或期房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省、市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6.实施单位在房屋所有权人搬迁房屋后按规定一次性交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和一次搬迁补助费。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住宅产权调换安置地块:

(1)现房:海思公寓(多层建筑,以下简称“一号地块”),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2)现房:新灵景园(高层建筑,以下简称“二号地块”),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3)期房:具体位置以规划确定的地块为准,高层建筑,以下简称“三号地块”,土地性质属国有划拨。

2.住宅产权调换价格

(1)新房相关价格

一号地块:

①(新房)合法面积(含视同合法面积,下同)安置价:2600元/㎡。

②(新房)政策内增购价:4000元/㎡。

③停车位价格:提前签约截止日前签约的按4.9万元/个计算(停车位无产权)。提前签约截止日后签约的,按9.8万元/个计算。

二号地块:

①(新房)合法面积安置价:3000元/㎡。

②(新房)政策内增购价:4200元/㎡。

③停车位价格:提前签约截止日前签约的按6万元/个计算(停车位无产权)。提前签约截止日后签约的,按12万元/个计算。

三号地块:

①(新房)合法面积安置价:3200元/㎡。

②(新房)政策内增购价:4500元/㎡。

③停车位价格:提前签约截止日前签约的按7万元/个计算(停车位无产权)。提前签约截止日后签约的,按14万元/个计算。

(2)新房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3)被置换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旧房结构、建造年限及其他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被置换房屋重置价(全新)标准如下:

结构

钢混(多层)

砖混

砖木

简易结构

价格(元/㎡)

1500

1200

1000

现场评估

3.产权调换方式及结算方式。房屋所有权人可按下列方式选定其中一种符合条件的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具体办法如下:

(1)选择“合法面积”安置(简称相等面积安置)。

以旧房合法建筑(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1:1相等面积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应安置面积与旧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其合法面积安置价(一号地块2600元/㎡、二号地块3000元/㎡、三号地块3200元/m²)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不包括安置房层次差、朝向差,下同)。

(2)选择“一三落地”安置(简称基底面积安置)。

房屋所有权人系调换范围内属地农业户口的(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按其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的最高三倍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应安置面积与旧房合法建筑(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其合法面积安置价(一号地块2600元/㎡、二号地块3000元/㎡、三号地块3200元/m²)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应安置面积中超出旧房合法建筑(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其政策内增购价(一号地块4000元/㎡、二号地块4200元/㎡、三号地块4500元/㎡)计算。

房屋所有权人系土地征收未安置落实到企事业、机关单位工作,虽已“农转非”但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选择“一三落地”安置。

(3)选择“三五底顶”安置(简称人均面积安置)。

①农业户口

房屋所有权人系调换范围内属地农业户口的(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以在册常住农业户口按人均面积30㎡(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

应安置面积与旧房合法建筑(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其合法面积安置价(一号地块2600元/㎡、二号地块3000元/㎡、三号地块3200元/㎡)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应安置面积中超出旧房合法建筑(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其政策内增购价(一号地块4000元/㎡、二号地块4200元/㎡、三号地块4500元/㎡)计算。

在房源及套型许可情况下,可给予增购,但人均面积最高不超过50㎡(另有同类房屋应合并计算),其增购价格按其市场评估价优惠计算(一号地块优惠30%,即4690元/m²;二号地块优惠40%,即4500元/m²;三号地块优惠40%,即5700元/m²)。

房屋所有权人户口内所有人在本街道范围内已有房屋被其他建设项目拆迁安置及已交易或转让的同类住宅房屋应合并计算。

②非农业户口

房屋所有权人系调换范围内非农业户口的(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按人均面积20㎡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

应安置面积与旧房合法建筑(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合法面积安置价(一号地块2600元/㎡、二号地块3000元/㎡、三号地块3200元/㎡)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应安置面积中超出旧房合法建筑(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政策内增购价(一号地块4000元/㎡、二号地块4200元/㎡、三号地块4500元/㎡)计算。

在房源及套型许可情况下,可给予增购,但人均面积最高不超过30㎡,其增购价格按市场评估价优惠计算(一号地块优惠30%,即4690元/m²;二号地块优惠40%,即4500元/m²;三号地块优惠40%,即5700元/m²)。

房屋所有权人户口内所有人在本市范围内的所有住宅房屋应合并计算。

以上第1种和第2种安置建筑面积不包括众用分摊面积(旧房所有权证上已注明众用分摊面积的除外),第3种安置建筑面积已包括众用公摊面积。

安置房面积中超过上述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套型差范围按照本条第五款“套型差结算规定”计算)。

4.提前签约、腾空搬迁等奖励规定:

(1)提前签约奖。在提前签约截止日前签订协议的:

①按旧房合法建筑面积1000元/㎡的标准给以奖励;

②每户可认购停车位1个。

(2)提前腾空奖。在腾空截止日前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按旧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以500元/㎡标准奖励。延期腾空的,每延迟1天,扣减30元/㎡的按期腾空奖励。

以上奖励金额在差价款结算时一次性兑现。

(3)户增购规定。在房源及套型许可情况下,提前签约并腾空房屋的,原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户增购面积,在应安置面积外申请增购的面积控制在30㎡(含)以下(选择按三五底顶方式安置的,申请增购的面积已包括众用公摊面积)。户增购价格按规定的评估时点确定的区域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优惠20%计算,如低于其政策内增购价(一号地块4000元/㎡、二号地块4200元/㎡、三号地块4500元/㎡)的,按其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4)退购规定。原房屋所有权人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退购部分应安置面积:退购后余下的应安置面积必须满足人均30㎡且不小于旧房面积、退购后预算的差价款原则上不得低于10000元。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时,原房屋所有权人应确定退购面积,退购款直接抵扣购房款。退购价按照规定的评估时点评估确定的新房市场评估价的80%计算。申请户增购面积的不得再申请退购。

(四)安置房认购原则和付款方式:

1.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对提前签约截止前签约的房屋所有权人发给“并列第一”的签约顺序号,对“并列第一”截止日后签约、搬迁腾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实际搬迁腾空先后时间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

对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但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搬迁的房屋所有权人,取消其“并列第一”的签约(且搬迁腾空)顺序号。

2.新房认购时,首先由提前签约截止日前签约的房屋所有权人凭“并列第一”签约顺序号以摸文方式产生认购顺序号,按安置房分配方案规定依次认购定位;其次由在提前签约截止时间后的房屋所有权人凭签约顺序号以摸文方式产生认购顺序号,按安置房分配方案规定依次认购定位。

具体以《安置房分配方案》规定为准。

3.新房的认购付款方式:

第一期:房屋所有权人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时,旧房补偿费(含装潢等)、附着物等抵作购房款的首期预付款。

第二期:认购定位时,房屋所有权人应至少预付差价结算款的80%(缴纳预付款时间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另行指定)。

第三期:新房交付时结清安置房、停车位等结算款的余款。

(五)征地房屋产权调换其它规定

1.新房众用分摊面积结算,按其同类性质同价结算。新房层次差、朝向差按温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先计算朝向差后再计算层次差。

2.套型差结算规定。因安置房套型设计原因,选择安置房套型时,应安置面积不得超出安置房套型面积总和的20㎡(选择按三五底顶方式安置的,应安置面积不得超出安置用房总建筑面积的20㎡)。

选择套内面积安置确定应安置面积的,新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含)以内部分的面积,按其政策内增购价(一号地块4000元/㎡、二号地块4200元/㎡、三号地块4500元/㎡)计算;超出应安置面积10㎡以上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分段计算:面积10㎡(含)以内部分的面积按其政策内增购价计算;10㎡至20㎡(含)部分的面积,一号地块按4700元/㎡、二号地块按5000元/㎡进行结算、三号地块5500元/㎡;20㎡以上部分的面积按其市场评估价计算。

3.应安置面积较大(110㎡以上)、房屋所有权人选择分套安置的,必须满足分套后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以提供的房源套型最小套内建筑面积为准),安置时只能有一套享受套型差结算规定。

4.房屋所有权人属于低收入家庭,旧房建筑面积少于50㎡,在温州市规划区内无其他住宅用房,且房屋所有权人户口内所有人在温州市范围内未有房屋被其他建设项目拆迁安置及未有房屋交易或转让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单位应当提供建筑面积50㎡的安置用房。旧房和安置用房(新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因安置房套型设计原因,最小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出50㎡的,超出部分按其政策内增购价(一号地块4000元/㎡、二号地块4200元/㎡、三号地块4500元/㎡)计算。不享受相关奖励。低收入家庭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定为准。

5.房屋所有权属华侨所有的,根据《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在补偿和安置时原为属地村农业户口,且在属地村尚有住房,现已定居国外的华侨户及港、澳、台地区同胞以当地常住农业户口相等待遇处理。

(六)在规定的签约截止日之后签订协议的(旧房存在产权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情形而无法在规定的提前签约截止日之前签订协议的除外),不能享受本方案第六条第一款(市场化安置)规定的货币补偿奖励、购房补助;不能享受本方案第六条第二款(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规定的提前签约奖、提前腾空奖。

七、营业用房补偿规定

(一)营业用房

被征收门面房的用途按房产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产证未明确用途(或仅载明为非居住)或者房屋未登记房产证的,根据该房屋用地、建房审批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可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具体补偿细则参照温州市级相关文件执行。

(二)住宅在营业用房

在2021年6月7日前(含2021年6月7日)已经领取营业执照至今有效,并一直在经营的临街沿路住宅,属于实际经营范围内合法建筑面积的,在奖励截止日前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标准:底层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小于30㎡的,补助3000元;底层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小于60㎡的,补助6000元;底层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小于90㎡的,补助9000元,以此类推。

八、奖励政策

提前签约农户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一)转产转业奖励安置

转产转业奖励安置按街道各村拆迁户(须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册成员)数量,给予30㎡/人的标准厂房指标,由瓯江口管委会建设,建成后由瓯江口管委会、灵昆街道、各村经济合作社共同管理(产权证统一办理给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全村应拆迁房屋签约、应流转农用土地均达到92%以上(包含92%)之日起,由征收单位出具有效证明,各村拆迁户(须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册成员)可按1600元/㎡购买标准厂房,单人最高可买30㎡,并按有关规定享有权益和租金收益。

全村应拆迁房屋签约、应流转农用土地均达到92%以上(包含92%)之日起两年后开始计算租金。政府提供收益兜底保障,第一年保障标准10元/月·㎡,第二年12元/月·㎡,第三年15元/月·㎡,实际收益超过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益结算。第四年起按实际收益结算。

(二)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主体建筑选择房票安置并提前签约腾空的,在房票有效期内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时,主体建筑违法部分(即主体建筑总面积减去应安置面积)对应的购房面积可享受10%的购房款奖励(不含装修部分),且不计利息。房票使用完毕或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根据累计使用情况进行奖励结算,征收实施单位按就高原则以货币形式兑现。逾期未使用或使用剩余部分,按照200元/㎡的清障费标准发放,已奖励部分清障费不予发放。

主体建筑合法部分选择产权置换或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的,不予享受上述奖励,违法建筑部分清障费按照200元/㎡标准发放。

违法附属用房清障费标准继续按照200元/㎡标准发放。

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包括主体建筑),一律不予享受奖励政策和发放清障费。

(三)连片签约奖励

房屋所有权人以生产队为单位在提前签约截止日内全部完成补偿协议签订的,按合法面积100元/㎡标准给予追加奖励。

(四)农用地流转奖励

各村在房屋提前签约截止日前,各村应流转农用土地率达到80%(含)以上,根据实际流转亩数奖励各村集体每亩8000元;各村应流转农用土地率达到92%(含)以上,根据实际流转亩数奖励各村集体每亩10000元;各村应流转农用土地率达到100%,根据实际流转亩数奖励各村集体每亩12000元。

九、临时安置规定及补助费、补贴费、搬迁补助费等有关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期房产权调换方式的,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其合法房屋和视为合法建筑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按实际过渡期支付,其标准为旧房建筑面积(指合法面积、视为合法面积,下同)20元/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自旧房腾空并交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到新房交付日(以通知的期房摇号日为准)为止,并另外支付6个月。

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其合法房屋和视为合法建筑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其标准为旧房建筑面积20元/月·㎡。若已签约民房尚未纳入拆除计划,且已取得现房产权调换(新房交付)的,不予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市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若市有关规定调整后发放标准高于现有标准的,按市有关规定调整后的标准发放。

2.期房产权调换方式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超过房屋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新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支付逾期之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补偿房屋所有权人因延期使用新房的损失。

3.期房产权调换方式的,实施单位提供同面积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实施单位提供的周转用房面积少于旧房建筑面积的,应支付不足部分面积的临时安置费;实施单位提供的周转用房面积超过旧房建筑面积的,应按当年临时安置费的标准收取超过部分面积的租金。

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不包括超过旧房建筑面积的部分),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当年的标准临时安置费。

4.期房产权调换方式的,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另行选择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方式。过渡期限届满后超过二十四个月仍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实施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交付与原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地段相当的现房,并与房屋所有权人计算、结清旧房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特殊群众临时安置补贴费(适用期房产权调换方式)

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方式自行解决临时周转房的,家庭户口簿在册常住人口(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符合以下条件的,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后,可另外按以下标准予以临时安置补贴:

1.过渡期间年龄满65周岁的,临时安置补贴按每人300元/月(两人及以上的按每人200元/月)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期限自房屋腾空验收合之日(已满65周岁)或过渡期间年龄满65周岁之日开始、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按月计算并予支付。

2.过渡期间年龄未满14周岁(含)的,临时安置补贴按每人200元/月(两人及以上的按每人100元/月)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期限自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至安置房交付日或过渡期间年龄满14周岁之日按月计算并予支付。

3.智残人士、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经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特殊病种患病证明其行动极为不便的人口,临时安置补贴按每人300元/月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期限自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后至安置房交付日按月计算并予支付。

(三)搬迁补助费

房屋所有权人搬迁补助费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支付,其标准为:住宅用房为15元/㎡(最低1000元/户,最高3000元/户)。

期房安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回迁时发放一次)。

非工业用地上厂房在征收时,不再给予额外补助。自项目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在奖励截止日前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实施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移动设备的搬迁费,拆装费、误工费参照工业企业的标准进行评估确定具体价格,以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书或咨询报告书为依据。

(四)入户丈量调查登记评估奖励

房屋所有权人在街道发布入户丈量调查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到各村村委会登记签署《同意入户丈量调查登记评估承诺书》的,按合法面积100元/㎡标准给予奖励。入户丈量调查登记评估截止日后每延迟一天另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扣1元,扣完为止。

(五)移装固定设施补助

水、电总表(分表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部门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房屋所有权人独立报装的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电话等,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偿:

1.独立报装水表950元/只。

2.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3.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300元/户。

4.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108元/台。

5.空调拆装(含材料损耗)补助:80-2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含材料损耗)补助标准:200-300元/台。

7.宽带网络移装费(凭报停或移机证明)补助:158元/户。

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在旧房搬迁腾空前自行一次性缴清。

(六)住宅用房道坦(空地)附着物补偿标准

建设用地(除房屋基底占地外)涉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实行包干和按实(特殊附着物)相结合的方式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十、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签订与履行

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依照本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补助费和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方式和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补偿协议。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资产交给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与处置。房屋所有权人不得损坏房屋结构、灭失或减少给以补偿的附属物,如有减少、损坏,应照价赔偿。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验收接管后应按有关规定对资产进行处置。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应当在房屋搬迁前就征地房屋补偿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1.有产权纠纷而无法签约搬迁的;

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4.对被征收房屋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5.其它需要办理证据保全的情形。

(二)腾空交房时间的认定:

1.房屋所有权人签署腾空交房确认书(单)的时间。

2.房屋所有权人房屋被司法强制征收执行的时间。

3.房屋所有权人以各种方式阻扰,导致已交付的旧房不能按期拆除的,房屋实际拆除时间作为腾空交房时间。

(三)房屋所有权人在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前,应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以及有关水电等缴费凭证,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复印件)。

(四)房屋所有权人与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时,应将有关证照和注销申请(报告)、委托书等相关材料交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五)不动产登记等职能部门应根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房屋补偿协议依法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六)人口认定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未尽事宜参照国务院、省、市、区有关征地房屋补偿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和未涉及到的政策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解决。


附件:1.市场化(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的计算方式

2.灵昆街道城中村改造安置价格体系一览表


附件1

市场化(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的计算方式


一、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计算方式:

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金额=①合法(含视为合法,下同)房屋评估价值(房屋评估价值+装修补偿费+附属物(包干部分除外))+②合法房屋价值奖励[(房屋评估价值+装修补偿费)*15%]+③空翻价值[(合法房屋基底面积*3-合法建筑面积)*空翻单价]+④购房补贴[(合法房屋评估价值+合法房屋价值奖励+空翻价值)*0.1]+⑤入户丈量奖励-5.4.万/亩的安置补助费+⑥搬迁费(合法建筑面积*搬迁单价)+⑦临时安置补助费(合法建筑面积*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单价*过渡6个月)+⑧入户丈量奖励+⑨违法建筑清障费(违法建筑面积*清障费单价)

二、房票安置计算方式:

1.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量化房票=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金额*房票安置奖励(*15%)。

2.产权调换方式量化房票(一三落地)=产权调换权益金额+房票奖励金额={区域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应安置建筑面积[合法房屋基底面积*3*公摊系数(1.25)+套型差和户增购(20㎡+30㎡)*公摊系数(1.25)]-应缴纳购房款[①拆迁户新房购置价(合法建筑面积*新房合法面积安置价+(合法房屋基底面积*3-合法建筑面积)*新房政策内增购价)+套型差金额(套型差结算规定*20㎡)+户增购金额(区域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优惠20%*30㎡)]*公摊系数(1.25)+②合法房屋价值(含旧房重置价值、装修补偿费、附属物(包干部分除外)等)+③搬迁费(合法建筑面积*搬迁单价)+④临时安置补助费(合法建筑面积*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单价*过渡6个月)+⑤入户丈量奖励+⑥提前腾空签约奖励+⑦违法建筑清障费(违法建筑面积*清障费单价)}+房票奖励金额[产权调换权益金额*房票安置奖励(*5%)]。

产权调换方式量化房票(合法面积)=产权调换权益金额+房票奖励金额={区域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应安置建筑面积[合法建筑面积*公摊系数(1.25)+套型差和户增购(20㎡+30㎡)*公摊系数(1.25)]-应缴纳购房款[①拆迁户新房购置价(合法建筑面积*新房合法面积安置价+套型差金额(套型差结算规定*20㎡)+户增购金额(区域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优惠20%*30㎡)]*公摊系数(1.25)+②合法房屋价值(含旧房重置价值、装修补偿费、附属物(包干部分除外)等)+③搬迁费(合法建筑面积*搬迁单价)+④临时安置补助费(合法建筑面积*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单价*过渡6个月)+⑤入户丈量奖励+⑥提前腾空签约奖励+⑦违法建筑清障费(违法建筑面积*清障费单价)}+房票奖励金额[产权调换权益金额*房票安置奖励(*5%)]

产权调换方式量化房票(三五底顶)=产权调换权益金额+房票奖励金额={区域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应安置建筑面积[人均面积*被征收房屋有效人口+套型差和户增购(20㎡+30㎡)]-应缴纳购房款[①拆迁户新房购置价(合法建筑面积*新房合法面积安置价+(人均面积*被征收房屋有效人口-合法建筑面积)*增购计算规定)+套型差金额(套型差结算规定*20㎡)+户增购金额(区域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优惠20%*30㎡)]+②合法房屋价值(含旧房重置价值、装修补偿费、附属物(包干部分除外)等)+③搬迁费(合法建筑面积*搬迁单价)+④临时安置补助费(合法建筑面积*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单价*过渡6个月)+⑤入户丈量奖励+⑥提前腾空签约奖励+⑦违法建筑清障费(违法建筑面积*清障费单价)}+房票奖励金额[产权调换权益金额*房票安置奖励(*5%)]



附件2

灵昆街道城中村改造安置价格体系一览表

类别

海思公寓

新灵景园

其它安置房

瓯江口板块

房票

重置价标准

钢混

1500元/m²

砖混

1200元/m²

砖木

1000元/m²

简易结构

现场评估

产权调换

公摊率

0.2

0.2

0.25

0.25

各板块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

6700元/m²

7500元/m²

9500元/m²

12000元/m²

“合法面积”安置

合法面积安置价

[合法产权(视为合法)部分]

2600元/m²

3000元/m²

3200元/m²

3200元/m²

公摊部分同价计算

“一三落地”安置

政策内增购价

(空翻部分)

4000元/m²

4200元/m²

4500元/m²

4500元/m²

公摊部分同价计算

人均面积安置(“三五底顶”或“二三底顶”)

人均增购20(农业)包含公摊

4690元/m²

4500元/m²

5700元/m²

7200元/m²

人均增购10(非农)包含公摊

4690元/m²

4500元/m²

5700元/m²

7200元/m²

每户在应安置面积外

增购30m²以内

5360元/m²

6000元/m²

7600元/m²

9600元/m²

套型差

0-10m²

4000元/m²

4200元/m²

4500元/m²

7200元/m²

10m²-20m²

4700元/m²

5000元/m²

5500元/m²

8400元/m²

奖励

提前签约

1000元//m²

按期腾空

500元//m²

入户

100元/m²

搬迁补助

15元//m²,最低1000元/户,最高3000元/户

临时安置费

20元/月*m²